泸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19-12-03 浏览: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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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1.参照《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2. 参照《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核实的各单位职工总数,确定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并通知有关单位。”3 参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用人单位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获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侵犯残疾人劳动权益的;(三)拒不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或者措施的。”

泸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2.用人单位提供的上年度1月、6月、12月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季节性用工或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应提供连续发放工资月份的有效凭证(如领现金需提供原始财务凭证)。3.用人单位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随机抽查